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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施行初体验 新旧事均有新说法
        www.cyjlmm.com 】 【 2021-01-19 09:26:35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1月1日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从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各级法院陆续宣判的一批不同民事情形下首例适用民法典的案件,以期通过法院判决,以案释法,更具象地了解民法典。
          
          ■男子跌落粪池溺亡
          
          土地权属明确责任

          
          2018年3月,杨某之子李甲在等待其女友使用涉案厕所时,由于紧邻厕所入口处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致使李甲跌落化粪池而溺亡。
          
          事发后,杨某先后起诉了海淀区多家单位,但经法院调查,该厕所及化粪池并不属于相关单位的管辖范围。根据调查结果,杨某得知涉案厕所及化粪池在北京某公司的土地权属范围内,遂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作为构筑物,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管理、维护缺陷而发生倒塌、塌陷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虽否认系涉案厕所及化粪池的建设者、管理人和使用人,但结合调查情况,足以充分证实涉案厕所及化粪池位于被告土地权属界线范围之内。由于被告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且未能证实涉案厕所及化粪池存在其他建设者、管理者或明确具体使用者,在此情况下应予认定被告对其土地上的涉案厕所及化粪池行使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职责。
          
          由于被告不能充分证实其已尽到对涉案厕所及化粪池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故法院认定其对李甲溺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李甲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事故发生时,李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石景山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审判令被告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24万余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当庭表示上诉。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中增加了建筑物、构筑物塌陷损害责任,为解决现实中因建筑物、构建物塌陷所导致的侵权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在认定被告对于案涉厕所、化粪池具有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职责的情况下,被告并未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应管理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成年女儿被赶出门
          
          主张居住权无基础

          
          王迪(化名)系王家和(化名)与李芳(化名)所育之女,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双方协议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据了解,王家和曾承诺王迪可随他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
          
          此后,王家和与张杨(化名)再婚。2008年,涉案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张杨为房屋共有权人,占50%的份额。之后,张杨将王迪赶出家门,不让她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为维护自身权益,王迪依据王家和与李芳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王家和单方书写的承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家和与前妻李芳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但王家和与李芳在协议中分割房屋时没有为王迪设立相应权利。尽管王家和曾单方承诺王迪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但该承诺应视作王家和作为王迪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据此,海淀法院认为,王迪目前已是成年人,其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的诉求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王迪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对居住权,我国民法典施行以前未有法律规定,今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规定,明确设立居住权不仅需要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就当事人姓名、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等事宜进行约定,而且还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章节的相关规定。
          
          ■婚后得知丈夫患病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张梅(化名)与林远(化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仅一月有余,林远向妻子张梅坦白,称其在婚前便患有梅毒。张梅得知此事后,陪同林远进行治疗,但至今未能治愈,且医生表示该疾病可能对生育后代存在一定影响。张梅考虑再三,认为该疾病属于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本案中,被告承认其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系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
          
          基于此,朝阳法院依据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条款,一审判决撤销张梅与林远的婚姻关系。
          
          法官庭后表示,尽管民法典删除了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但考虑到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因此民法典增加了规定夫妻双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这样的修改是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类似本案这种情况,张梅可以自主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张梅愿意接受林远的缺陷,则可以选择不撤销婚姻关系,那么二人的婚姻关系就还是有效婚姻。据法治日报
          
          民法典法条指引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编辑: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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