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2月1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汶川公安坚持严打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今年1月11日,开出全州首张行政“反诈罚单”。
2023年1月11日,汶川县公安局分别给予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违法行为人蔡某、周某、杨某罚款三千元、一千八百四十元、两千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违法行为人周某、杨某在蔡某的邀约下从汶川县威州镇乘坐面包车出发前往成都,到达成都后,周某和杨某将自己名下银行卡交予他人用于转账使用,并帮助他人取现,所转款项与提取的现金均为诈骗他人所得,涉案资金13余万元。周某从中获利1840元、杨某获利2000元、蔡某获利1500元。
2023年1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汶川县公安局依法分别给予蔡某、周某、杨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系阿坝州首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骗子经常会用一些小利小惠雇佣“卡农”来“洗钱”。以前只要涉案金额不高,“卡农”难被惩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后,这个“漏洞”被堵上了!
在新法出台前《刑法》中虽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数额或者一定人数等条件才能构成,如蔡某、周某、杨某这种情况处罚起来便会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境,而新法出台后惩处蔡某、周某、杨某的违法行为便有法可依,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根据情节严重性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公安机关警告不法分子,切勿心存侥幸心理,漠视法律法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最终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提升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共同筑牢反诈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