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三个便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九寨沟县人民法院不断创新司法服务,深入推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积极开展上门立案、巡回审判、巡回调解,认真细致落实便民、利民、为民举措,深入人民群众,直接回应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
为让当地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持枪、造枪等行为的危害,让老百姓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到案发村进行巡回审判。
案情回顾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白某通过刘某在网络上购买了一把射钉器、一根无缝钢管、一个枪托、之后其使用切割机、电焊机等工具非法制造射钉枪1支。
经鉴定:该支射钉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能发射非制式弹药,认定为枪支。
法院认为
被告人白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燃烧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白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社会评估意见,遂判决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枪支一支予以没收,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切割机一个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我国法律严禁公民个人制造、买卖、持有枪支,广大群众要改变观念、认清危害,充分认识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对公众安全的巨大威胁,切勿以身试法,自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