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赵诗柯
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但成都一公司却未及时缴纳,导致女员工产后不能领取生育医疗费,女员工该如何维权?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该公司补足郑某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并支付生育医疗费,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事件回顾 生产后发现无法报销生育医疗费
2017年11月24日,郑某某入职成都某广告公司,经过4个多月的试用期,郑某某转为正式员工。2018年9月26日,郑某某怀孕生下一女。后郑某某打算报销生育医疗费时,才发现公司在试用期内一直未按规定为她缴纳社保,而是从转正后才开始缴纳的,这导致郑某某生产时社保连续缴纳不足12个月,无法报销生育医疗费。不仅如此,在郑某某休产假的5个多月内,某广告公司还以各种理由扣除了她两个月的工资,并对她进行绩效考核罚款,于是郑某某一气之下选择离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
2019年11月26日,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广告公司向郑某某支付2019年5月工资3000元、6月工资1800元、补助900元、产假期间差额工资7975元、生育医疗费用3000元。某广告公司不服裁决,将郑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 公司补足工资并支付生育医疗费
法院经调查,在郑某某休产假期间,某广告公司以“印刷业务专项考核积分低于50分”“第二季度绩效考核得分8.7分”等为由对郑某某进行罚款,并扣除其两个月的工资,明显缺乏依据。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据悉,郑某某产假前,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项目后,应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余元,但产假期间郑某某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不足2000元,法院认为,某广告公司应向郑某某支付这期间工资的差额部分。关于生育医疗费,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公司未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时为郑某某缴纳社保,导致其不能领取生育医疗费,故某广告公司应向郑某某支付生育医疗费3000元。
依照《劳动法》第五十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青羊区法院最终判决成都某广告公司向郑某某支付2019年5月、6月工资及补助,补足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并支付生育医疗费30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社会保险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设立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具有重要作用。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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