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扎实开展英模教育,进一步树立学习英模、崇尚英模、争当英模的良好风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政法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四川政法先锋”评选表彰活动,表彰100个集体、200名个人。
评选范围
此次评选表彰活动的集体评选范围为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含监狱、戒毒)机关,以及所属县处级(含)以下政法单位(含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
个人评选范围为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含监狱、戒毒)系统在职在编的县处级(含)以下干部职工。
评选条件
参选单位需在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助力打赢抗疫防汛“两场战役”、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平安四川建设、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以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有突出成效,且3年来单位(部门)干警未发生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参选个人需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热爱政法事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敢于担当,无私奉献、成绩优异、群众公认,在政法工作以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具有突出业绩、做出较大贡献、组织和群众认可度高,且应在政法系统连续工作3年以上,近5年未发生过违纪违法行为。
评选要求
评选表彰坚持面向基层,先锋集体重点从科、所、队、庭等基层单位中推荐产生,先锋个人重点从一线执法单位和服务窗口中推荐产生。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基层科、所、队、庭等单位比例不低于60%,县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20%。
评选表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后,将推荐对象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拟推荐的表彰对象需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先锋个人推荐对象公示前需按照管理权限书面征求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意见。受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将按有关规定撤销其所获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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