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川县人民法院就金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被告人顾某某等6人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崔某某等4人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本次庭审采取现场网络直播和远程提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及11名取保候审被告人在法院审判庭参加庭审,其余2名被告人在金川看守所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参加庭审。此案系金川县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金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第二起涉恶犯罪案件。
该案由金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韩兴珍担任审判长,刑庭庭长刘真琼、刑庭法官冀来平担任审判员,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童兴林、检察员代云燕、廖学瑶、孙建平出庭支持公诉。受疫情影响,仅部分家属到庭参加旁听,金川县广播电视台对庭审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被告人崔某某自2011年以来纠集本案其他被告人,为牟取不法利益,有组织的向陈某、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非法放贷,采取上门滋扰、威胁、跟守等手段,在成都、德阳等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高利转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崔某某为首要分子,王某某、顾某某、崔某某为重要成员,李某等9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辩论,最后由13名被告人分别作最后陈述。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涉及被告人较多,社会影响面广,提前制定“三同步”工作方案、庭审预案、安保预案,协调各方力量,加强安保措施,确保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通过四天的庭审,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之后,对崔某等13名被告人进行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90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90万元;对被告人崔某某以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90万元;对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对崔某某违法所得19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德阳西部国际商贸城第一期二楼的商铺1370平方米予以追缴,返还给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此次金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以崔某某为首的涉恶案件,净化了社会风气、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打好了全州扫黑除恶收官之战,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有重大意义,坚定了全州法院干警除恶务尽的决心。此次庭审网络直播点击量达30W+,进一步营造了扫黑除恶宣传的浓厚氛围,夯实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