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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镇霸”涉黑案宣判 首犯李春元获刑25年
        www.lx.cyjlmm.com 】 【 2020-07-31 13:30:2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土皇帝”称霸一方

          

        村干部面对行贿不敢拒

          

        眉山“镇霸”涉黑案宣判 首犯李春元获刑25年


          

          唐薇 本报全媒体记者 熊勇

          

          网罗人员称霸一方,大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腐蚀拉拢数十名基层村组干部,迫于“威名”有村干部面对行贿不敢当面拒绝;为谋取非法利益,敲诈勒索、强揽工程、暴力讨债……涉及被害人多达20余人。7月29日,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对被告人李春元、李东枰等2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首犯李春元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其余24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6个月至9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判处罚金。

          

          “土皇帝”网罗人员 组织指挥违法犯罪

          

          1998年6月,李春元刑满释放,其通过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为确立其在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的地位,先后组织被告人谢义文、陈光利、黄从平等人在东坡区尚义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东坡区尚义镇造成严重影响,也因此被称为“土皇帝”。

          

          2008年3月,李春元组织成员谢义文、刘国友、魏东、曾旭锋、邹齐、李强、童冈等人在东坡区某宾馆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以此为标志,逐步形成以李春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人员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规矩清晰,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李春元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指挥、领导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求组织成员对其忠诚、服从,长期通过组织聚会、喝酒娱乐、送钱送物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向参与工程管理和实体经营的组织成员按入股分红、发放报酬,为组织成员提供住房、零花钱、车辆。谢义文、黄从平、刘国友以及李春元之妻姚丽英等4人为该组织骨干成员。李春元之子李东枰等3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余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为获取非法利益等目的,聚拢在李春元的身边,接受该组织的安排、指挥,多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李春元除了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扩充势力以外,更是一家三口齐上阵。姚丽英负责管账,李东枰充当打手,其侄子李伟、董航参与软暴力,他们信奉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觉得自己人信得过、靠得住,共同犯罪,共同分配利益。

          

          腐蚀拉拢基层干部 向14名公职人员行贿23万元

          

          以李春元为首的黑恶势力组织形成规模后,开始寻找靠山,觉得大树底下好乘凉,出事有人给兜着,不断将黑手伸向基层政权,将基层干部“拉下水”。

          

          为违法开采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熊公村三组78亩土地下的砂石,李春元向时任熊公村村支书即本案被告人戢利行贿10万元。为获得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同心园、七里源、西堰居安置小区物管业务,分别向全意村支部书记即本案被告人李志伟在内等14名公职人员行贿共计23万元。

          

          不仅如此,李春元还与李志伟结为兄弟,李志伟长期为李春元奔走,对其余近20名基层村组干部进行腐蚀、拉拢,部分村组干部迫于李春元组织的“威名”,在李春元等人行贿时甚至不敢当场拒绝,次日才敢退回赃款。

          

          软暴力讨债花样多民营企业经营停摆

          

          为称霸一方,谋取非法利益,自2008年3月以来,李春元先后组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殴打他人、强揽工程、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30起,其中,骗取贷款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涉及被害人多达20余人。

          

          特别是2009年和2014年,为追讨高利贷,先后对被害人庄某、查某实施非法拘禁;2000年至2018年,为达到非法目的,先后13次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殴打、堵门、限制人身自由、辱骂以及损坏财物的黑社会性质违法行为。

          

          该组织还实施软暴力讨债,封堵多家酒店、公司大门,给企业经营造成巨额经济损失。2014年,李春元安排其他被告人采用跟踪、殴打、恐吓以及封堵酒店大门等方式向某酒店股东催收高利贷,致使酒店被迫停业长达1年多时间,迫使该酒店股东以股权抵扣高息借款和堵门费用,该组织取得酒店30%的股份,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认定,李春元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在尚义镇及周边地区腐蚀、拉拢基层村组干部,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尚义镇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控制、造成恶劣影响,形成以李春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已于6月22日至6月24日在东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次宣判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旁听,部分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编辑:苏彦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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